信息时代,很多单位和个人在发布网络信息的同时,经常会使用各类图片、文字作品等素材。然而,在使用图文过程中可能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侵权案例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一张照片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张某某发现呼伦贝尔市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其摄影作品,认为该某公司在未经许可、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自己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海拉尔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呼伦贝尔市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海拉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公众号上使用了上述图片,侵犯了张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通过法官调解,张某某与呼伦贝尔市某公司达成和解,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提示建议
学校各单位、部门通过新媒体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信息的同时,也容易出现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因此,建议各单位、部门在新媒体的运营过程中,多挖掘自身特色,致力于提供原创内容。在使用文字作品、图片等素材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选择正规网站的正版资源,避免使用网上来源不明的素材。在使用有水印、权利声明等的作品时,务必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如果无法确定权利人,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系统或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系统,核实权利人。
法律知识
一 常见著作权侵权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常见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实践中常见行为如下载网络图片、影视片段、摄影作品、字体等用于媒体平台推文、短视频制作,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未经授权复制、转载他人作品的。
2.未经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构成侵权行为”。实践中常见行为如使用未获授权的流行歌曲、影视原声等音乐、视频,可能构成侵权。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实践中常见行为如使用网络图片、影视片段等用二次剪辑、改编、配音等,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未经授权翻译国内外他人作品的。
4.未经许可删除作者署名或者版权声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实践中常见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截图、剪辑、裁剪掉作者署名、数字水印的行为等。
(二)上述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1.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声誉风险
侵害作品著作权相关诉讼可能引发舆情,损害公信力。
二 建议
(一)立即排查新媒体平台已经使用的素材作品是否有相关侵权风险,建议对现有新媒体平台使用素材进行全面筛查,重点排查未标注来源或未取得授权的图片、音乐、视频等内容。
(二)后续使用网络素材的法律风险防控
1.规范使用作品流程。如转载他人作品前需取得著作权人书面授权,并保存授权记录(如邮件、合同),同时转载时须完整标注作者、出处及授权标识。
2.人员培训、内部审查与责任落实。建议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同时,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和追责机制,严格审查使用素材是否合规,并明确违规使用素材的责任归属。
3.建议采购正版素材图库、音乐库等或使用单位自有版权素材及原创作品,确保作品合规化、合法化,减少对外部素材的依赖。
稿件来源:yl23455永利官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莎 复审:赛音德力格尔、姜玉霞 终审:安志新